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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附属中学章程(讨论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06 09:42:32 浏览次数: 【字体:

南通大学附属中学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保障学校教育秩序,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通大学附属中学

英文名称:Affiliated Middle School of Nantong University

第三条        址:江苏省南通市星明路300

    址:www.zgtdfz.com

第四条    南通大学附属中学是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三年。

       学校为南通市教育局直属中学。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推行科学、人文和艺术的和合教育,确保每一位学生充分、全面、个性地发展”为办学理念,促进学生的学识素养、公民素养和生命素养的同步提升,致力于把附中打造成规划完整、配置协调的美丽花园,服务周到、师生融洽的人文家园,学段衔接、特色鲜明的优质学园。

第六条   学校愿景:努力把学校办成具有实验品格、示范意义的智慧校园、师生素养的发展平台、高校生源的优质基地、国际理解的交流中心 将学校建成南通一流的特色高中、对外展示的教育名片、省内教育改革的样板。

学校特色:小班额、寄宿制、学院式。

      博雅  勇毅  

学校精神:日进日新   成人成己

    和融  诚朴  勤敏  卓创

   : 笃敬  善导

   : 敏学  精思

  :(待定)

  :学校校徽主题为“潜龙跃渊”造型。它以江海之波涛圆形图案为设计元素,内寓上善若水、兼收并蓄、润物无声之意,外蕴灵动宽容、圆融和谐、和衷共济之义。内环为“华夏第一龙”的腾飞形象,也表现为“南通”之“通”的声母“T”之变形。它由三朵浪花汇聚而成,象征通大附中育人寓“科学”、“人文”、“艺术”三位一体的办学理念,突出其立足国内、放眼世界、力争一流的宏伟愿景,三位一体,交相辉映,如百川归海,彰显了“日进日新,成人成己”的学校精神,也体现了学校为国家源源不断地培育合格人才的宏图伟愿。校徽以蓝、黄、红三色为基础色,蓝色象征科技尖端与领先水平,黄色象征艺术创造之灵光,红色为中间色,象征人文中的包容与收获。

  

  :学校校旗为三色旗。三色与校徽中的主色调蓝、黄、红一致,体现学校科学、艺术、人文三位一体的办学理念。校旗的左上方为校徽图案。

学校纪念日:每年525

第七条  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高中教育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具有学识渊博、举止优雅、勇于担当、果敢坚毅等特征的合格高中毕业生,为学生终身成长和发展奠基。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党委保证监督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实施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绩效考核奖励制等内部管理机制。

第九条  学校最大规模为48个教学班,每班学生数在40人以内,在籍学生不超过2000人。学校总占地面积207亩,建筑面积8万多平方米。

第十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自主管理;

(二)执行国家课程,开发校本课程,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按照上级制定的计划招收学生;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在上级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给学生颁发毕业证、结业证或肄业证;

(六)管理本校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校的场地、校舍、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校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非法干涉;

(十)行使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由南通市教育局主管。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南通市委组织部任免。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校长的职责

1.校长作为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行使法人代表的职责,对内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聘任中层干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3.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坚持德育首位、教学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开齐、上足和开好各类课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育、教学常规管理;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运用督促、检查、总结等手段促使规划和计划的完成,实现学校工作目标;

4.指导学校各部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学校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在学校各级干部的协助下聘任、考核教师和职工,合理实施奖惩;

6.领导学校各项重大改革工作,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7.沟通学校对外联系渠道,争取社会支持办学;

8.改善办学条件,完善教学、生活装备和设施;

9. 廉洁行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10.履行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学校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的构建、安全事故的防范。

(二)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有任免学校干部的建议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与党委共同研究决定聘任中层干部;按照教职工使用管理权限,聘用教职工;

3.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分意见;

4.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和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5.课程权:在完成国家课程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学校实际和办学特色调整课程,开设学生发展需要的校本课程。在具体课程实施方面,校长有指挥、指导和评价权。

6.招生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录取初中毕业生。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育过程中的政治核心、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和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本校的贯彻执行。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考察和干部管理工作;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协助校长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做好教工思想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落实德育工作;

(四)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校长开展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五)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离退休工作。

第十五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根据校长分工协助校长分管各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党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教科处、后勤处和国际部等职能部门。

(一)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党政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学生处全面负责及指导学校德育管理、学籍管理、文体活动等;领导学生会和学生发展指导中心,下设治保室,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教务处具体负责和指导学校日常课堂教学管理、课程设置与实施、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等工作;

㈣教科处具体负责和指导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课程编制与开发、教师校本培训等工作;

㈤后勤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管理、收费管理、后勤保障、物品采购和资产管理及公共卫生等工作。

㈥国际部具体负责学校的国际教学、交流和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决策会议,主要任务是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行政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校行政的重大事项。会议由校长主持,党委书记、副校长和工会主席参加,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列入校长工作日程表。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党政负责人、各职能部门成员,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讨论、布置阶段性、日常性和突发性的工作任务,明确任务要求,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检查、总结完成的情况,使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按既定目标推进。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一般为每两周一次例会,排入学校日程表,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变动日程。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引导家长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年级组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它是学校最高咨询机构,成员由学校行政代表、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社区代表组成。其主要任务是研究、论证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会议由校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学期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形成的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赞成方为有效,后交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保证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部署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委通过领导教代会和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招生、晋职、评先、评优等涉及师生权益的重大事项。校务公开的途径:校务公开栏、全体教工大会、校园网校内公告、学校下发的文本材料、电子公示牌等。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工作、行使民主权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接受党委的领导。教代会代表以教职工为主体,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听取并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以及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通过教职工聘用方案、校内结构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学校章程和学校发展规划、奖惩考核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权益相关的方案。审议通过的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方案不得实施;

(四)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部署,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民主评议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五)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六)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主要工作任务:在党委领导下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代会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集体领导研究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题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颁布的《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实行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积极推进德育网络立体构建,整合德育资源,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命健康、文明礼仪等教育,促进学生形成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塑造以“积极的人生追求、正确的道德判断、充盈的精神生活、良好的学习品质”为特征的知行合一的学生群体形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基本要求,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努力构建具有通大附中特色的、满足学生多元发展要求的学校课程体系。建立与课程体系相适应的教学、科研、课程信息管理、课程与教学评价、课程资源开发及学生管理等规章制度,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改革的稳步推进。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按要求开全开足开好各类课程;按国家规定控制学生在校时间;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考试和考查;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选择教材、教辅资料;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校长室为领导,教务处负责并指导学科教研室、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体制。教研主任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具体制定并落实本教研组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组织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工作,领导本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教研组下设备课组,负责组织落实本年级本学科的集体备课、质量评估、课堂改进等具体事项。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认真落实教学“六认真”,切实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管理小组,实施扁平化管理。在学生处、教务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日常工作的协调与落实、教育教学质量保障。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依据《南通大学附属中学班主任职责》和《班主任一日常规》负责班级学生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学生选科指导工作,并与学生家长做好联系沟通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依上级规定做好学生的注册和毕业鉴定工作,规范招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确保学校的体育、艺术和卫生工作正常开展,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艺术馆和信息技术中心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教科处牵头、由骨干教师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在教学评估、教育改革、教育科研和教师晋职评优等方面发挥学术指导、学术交流、学术研究、学术评价等作用。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教育科研工作,鼓励支持教师投身教育教学科研,探索小班额、数字化智慧课堂建设。参与国家、省、市级课题申报及研究,并做好相关课题的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体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勤俭节约,讲求实效,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要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开源节流,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学校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量力改善办学条件,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

第三十八条  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提高校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全体教职工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关爱学生,热爱教育,精通业务,教书育人,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其它各项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应得到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以待聘、不聘或安排其它工作。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别的工作的,其待遇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如不接受工作安排的,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市教育局审批同意予以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并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学校对编制内教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格健康检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方面的改革和试验,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多元的评价。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权对违反《教师法》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并导致不良后果的教职工给予教育、批评和处分。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学校工会负责受理申诉事项。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正常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生的义务:学校学生应依据国家规定的《中学生守则》的要求,自觉遵守《南通大学附属中学学生一日常规》《南通大学附属中学学生礼仪规范》《南通大学附属中学寄宿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做到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文明守纪、尊敬师长,友善同学,勇于担当,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行;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

(四)强身健体,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受学校党委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学校努力创造和合奋进的人文环境。学校鼓励、支持旨在推进自主发展的各种学生社团活动。在培养“博雅、勇毅”的合格人才中发挥作用。

第五十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受学生处指导,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学年。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特长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其它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依据《南通大学附属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分,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帮助他们申报减免费用,资助助学金,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对外合作交流

第五十三条  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积极开展社区服务,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的支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重视与省内外兄弟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关系,寻求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探索依托人文与社会学院、数理与科学学院、工程与技术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五大学院”的课程基地建设,打通中学与大学教育的培养渠道。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文化教育交流,积极探索国际文化交流的有效途径与方式。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南通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如有需要,本章程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部门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条款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中如有条款与本章程相抵触,原规章制度相关条款一律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南通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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