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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南通大学附属中学党委会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20 15:48:19 浏览次数: 【字体:

南通大学附属中学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学校党委在学校发展中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进一步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充分发挥党委会在处理学校日常工作中的决策和保证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党中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议事决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第三条 学校党委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凡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既坚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又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有效地履行学校党委职责。

第二章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议的主要措施。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问题。

(三)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规划措施和重要问题。

(四)学校定岗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配备,以及其它年级、学科、部门负责人的配备。

(五)教职员工职称参评人员推荐、岗位等级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进修培训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建设。

(七)学校党委和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期工作计划、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和报告、重要规章制度。

(八)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和党委工作报告。

(九)学校党委和行政表彰奖励的校级先进集体、个人和荣誉称号,决定和报请上级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个人和荣誉称号。。

(十)学校对教职员工的党纪政纪处理处分。对学生的记过以上处分。

(十)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民主党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学校新生招生和毕业年级升学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党委会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一般提前一周负责收集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并进行汇总,交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商定。

第六条 党委会的议题或有关材料,党政办公室应提前1-2天送党委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党群、行政各部门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要征得分管党委委员的同意。

第八条 事关全局的重大议题,应在党委会之前,进行必要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党委会议题:未经充分准备且缺少必要汇报材料;临时动议又不是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作出决定但会前尚无可供选择方案。

第四章 党委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也可委托副书记或分管党务的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需事先将党委会列入学校行事历,提前印发给各委员。需要作出决议的、较大或较复杂的议题,事先要向委员通报情况,呈报有关材料,以便准备意见。

第十四条 党委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视议事需要,通知有关部门派员出席,待有关问题讨论完毕应退席。部门提交党委会讨论且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事先要提出决议草案供讨论。

第十五条 党委会所议事项涉及到出席会议的同志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主任应完整准确地做好每次党委会记录,以存档备查。重要议题需及时整理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五章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的议事原则。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或由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出席会议的委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一般书记在讨论的最后阶段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要集中讨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和决议,必须按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可区别情况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决定重要问题时,如出现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磋商,待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书记或由书记指派人员向其转告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所议内容及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须作传达的,应由会议确定人员传达,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三条 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催办。

第二十四条 党委委员要根据会议决议,对自己分工的工作,要制定具体措施,积极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根据需要可采取口头、文件、简报、会议纪要等形式,向上级报告,或传达至有关部门、党支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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