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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南通大学附属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8-26 08:02:4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江苏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制订本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学风建设,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行为的处分分下列六种:

1. 通报批评

2. 警告

3. 严重警告

4. 记过

5. 留校察看

6. 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1. 情节轻微并影响极小的

2.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 认识态度好,敢于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的

4.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

1. 有较严重后果的

2. 在处分未撤前又犯错误的

3. 屡犯不改的

4.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 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极差的

6. 对学校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第七条  犯有本条例未列出的错误行为,比照本条例中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兼有不同性质的错误,根据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合并处分。

第九条  本条例只限于纪律处分。如涉及经济赔偿,可按下列原则执行。

1. 对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的,除纪律处分外,并照价赔偿。

2. 凡有偷窃行为的,除纪律处分外,必须退回赃物赃款。

3. 因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事故,除纪律处分外,根据责任情况,承担医疗等赔偿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全校给予通报批评:

1. 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达一门或将答题卷故意带出考场不缴者。

2. 未经同意,一学期不缴作业累计达3次。

3. 旷课(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自习课)累计达3节。

4. 未经批准,一学期不参加课间操、活动课累计达3次。

5. 男生烫卷发、蓄胡须,女生浓妆艳抹,染发(黑色除外),纹身,戴与中学生仪表不相称的贵重饰品等。

6. 在校园内乱倒垃圾影响环境;在生活区随便倒水或在洗漱间倒污杂物;午休或晚间就寝时,违反制度,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在教学区、生活区或禁止活动时间内在操场上进行篮球、排球、足球等体育活动。

7.在校期间未经班主任批准而擅自外出活动(如游泳、聚会等)

8. 不得将手机或各种电子娱乐设备带入学校。

9. 在校内打扑克、玩电子游戏、看不良书刊(含电子书籍)、在教学活动时间玩手机、骑电瓶车、自行车。

10.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电瓶车、自行车或其它私人物品。

11.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校园其他公共场所的教学设备。

12.翻越窗户或护栏进出宿舍、教室、操场及其他公共场所。

13. 私配学生宿舍钥匙;未经宿管科批准,擅自留宿他人。

14. 未经请假学生,超过规定时间进校(寄宿生还包括星期六、日)。

15. 拾到钱物占为己有或数人分割占有,但数额较小。

16. 用膳时,插队买饭菜。

17. 不佩戴胸卡,又不登记,强闯校门者。

18. 给教职工起绰号或不服从教职工管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 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达一门以上。

2. 未经同意,一学期不缴作业累计达10次。

3. 一学期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旷课(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自习课)累计满10节。

4. 未经批准,一学期不参加课间操累计10次。

5. 在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者。

6. 故意损坏校园花草、树木、绿化;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或随地小便或将垃圾倒入厕所;翻越学校围墙、校门;随便到校园内各高楼顶层平台及其它所在危险区域活动;攀高进入上层楼层;进入学校明确规定的安全禁区。

7. 有变相赌博行为或进营业性舞厅、网吧、电子游戏机房。

8. 有酗酒或有抽烟行为者。

9. 将各种管制型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进学校。

10. 在校园内擅自私拉乱接电线;擅自乱动照明设备(如日光灯镇流器、启辉器等);擅自使用明火焚烧物品,但未造成任何后果。

11. 搞恶作剧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在教学区、生活区或校园其他公共场所吵闹起哄,造成秩序混乱。

12. 纠结校外不良人员,聚集于学校周边,欲图滋事者。

13.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元以内;故意损坏他人电瓶车、自行车或其它贵重物品,但未因此而造成其它后果。

14. 在校住宿期间,未经宿管科与班主任同意,擅自在外住宿。

15. 拾到数额较大钱物并占为己有或数人分割占有。

16. 偷窃他人学习资料或公共图书刊物。

17. 男女同学之间存在不当关系,并产生一定不良影响。

18. 在网络上发布或发表不当言论或对学校教职工、学生等他人进行污蔑或其它言论攻击。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符合警告处分条款,但情节严重或认识错误态度恶劣者;符合警告处分条例中两项以上者。

2. 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星期。

3. 擅自离校出走满一天。

4. 在期中、期末考试中,两人互相串联作弊。

5. 在校内拉帮结派,组成不良团伙,且有违纪行为。

6. 在校内外初次参与赌博活动,赌注在10元以内。

7. 将各种管制型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进学校并使用。

8. 擅自改动电路或使用教学设备并造成损坏或其它后果。

9. 擅自挪移、开关、使用学校消防等安全设施或设备,但未因此而造成任何安全事故。

10. 在集体场所起哄闹事,致使集体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中断教师上课而严重影响课堂秩序。

11. 指使他人或直接实施敲诈或变相敲诈他人财物,敲诈数额在100元之内。

12. 打人,打架或挑唆他人引起打架,但未造成后果;故意挑衅滋事,造成一定影响。

13.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500元;故意损坏他人电瓶车、自行车或其它贵重物品,并因此而造成其它后果。

14. 有偷窃行为,但系初犯,所窃钱或物品价值在100元之内。

15. 为他人提供作案条件,如告知偷窃目标、提供宿舍钥匙等,使集体或个人蒙受经济损失在100元之内,且是初犯。

16. 男女同学之间存在不当关系,并产生恶劣影响。

17.辱骂或严重顶撞学校教职工,情节较轻者;在网络中发布或发表各种虚假信息与言论,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曾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又犯类似或其它错误,必须给予处分者。

2. 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个星期以上,一个月以内。

3. 擅自离校出走满三天。

4. 在期中、期末考试中,多人组织串联集体作弊,形成恶劣影响,且认识态度较差。

5. 在校内外参与赌博达两次或者赌注在100元以上。

6. 将各种管制型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进学校并使用,造成轻微后果。

7. 擅自使用明火焚烧物品并造成轻微后果。

8. 故意损坏学校消防等安全设施或设备,但未因此而造成任何安全事故。

9. 指使他人或直接用威胁、恫吓或其他手段强行索要、敲诈或变相敲诈他人财物,敲诈数额在100元以上。

10. 伙同或指使校外人员,在校园内或校外打架闹事,但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

11. 打人、斗殴或挑唆他人斗殴,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导致一定人身伤害,如表皮或软组织挫伤、淤血青肿等。

12. 偷窃达两次或偷窃钱物品价值超过100元。

13. 两人以上合伙偷窃钱物品价值在100元以内。

14. 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

15. 辱骂或严重顶撞学校教职工且不接受教育,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在网络中发布或发表各种虚假信息与言论,给学校带来严重不良影响者。

16.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传唤。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有偷窃期中期末试卷的行为。

2. 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在一个月(30天计算)以上,但不足全学期总课的三分之一。

3. 擅自离校出走三天以上。

4. 个人或团伙在省级或省级以上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

5. 在校内外参与赌博达三次,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累计赌注满300元。

6. 将各种管制型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进学校并使用,伤及他人,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7. 在教室、宿舍或学校其它场所使用明火,引发火灾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8. 故意破坏学校消防等安全设施或设备,并因此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9. 指使他人进行敲诈或变相敲诈,指使校外人员进行敲诈,数额在300元以上。

10. 使用暴力、胁迫或采取强行搜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或调戏、侮辱女性,造成一定影响的流氓行为。

11. 指使校外人员进校或在校外聚众闹事或威胁他人,引发斗殴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

12. 打人、斗殴或挑唆他人以引起斗殴,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如流血较多、内脏器官损伤、骨折、视力下降等,致使对方在生活、学习、工作上受到影响或社会影响巨大,学校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13. 偷窃达三次或者偷窃钱或物品价值满300元以上,虽属初次偷窃,但情节和手段十分恶劣。

14.两人以上合伙偷窃达两次或偷窃物品价值满200元;虽属初次合伙偷窃,但所窃钱或物品价值超500元。

15. 本人或指使社会人员威胁教职工,损坏教职工财物。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警告或罚款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时间累计超过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

2. 将各种管制型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进学校并使用,造成重特大安全伤害事故。

3.使用暴力、胁迫或采取强行搜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经教育仍不悔改或严重侮辱女性的流氓行为。

4. 打人、斗殴或挑唆他人引起斗殴,致使对方残疾。

5. 偷窃集体或他人财物达四次或四次以上,经多次教育仍无悔改表现。两人以上合伙偷窃达三次或三次以上,经多次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6. 本人或指使社会人员故意报复或挟持教职工,对教职工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等严重后果。

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第四章  处理程序、裁决权限、处分撤销及其它说明

第十六条  处理程序

1.学生处、年级部、班主任及有关部门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学生处核实材料,会同班主任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向家长通报该学生的违纪情况。

3.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会仲裁委员会、学生处根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分管校长审阅全部材料并签署处理意见。

4.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会仲裁委员会、学生处根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学校行政会议根据本条例集体研究,决定处分等级。

5.由学生处向违纪学生及其家长通报处分等级,并做好思想工作。

6.由学生处或校长室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并公布处分布告。

第十七条  裁决权限

1.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裁决权限在学生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交分管校长审批决定。

2.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裁决权限在学校行政会议,由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处分等级。

3.凡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4.如其错误性质特别严重,学校可将材料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处分撤销

1.凡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的,按上级有关规定记入学生档案。

2.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撤销时限为一学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撤销时限为一学年。

3.受到处分学生应认真反思、总结,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举止,在期限截止前一个月,由其本人提出书面撤销处分申请,由学生处视其表现,会同年级部、班主任共同讨论决定是否撤销处分决定。

4.学生处出具违纪学生处分撤销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由分管校长最终签署撤销处分决定。

5.由学生处或校长室按对应裁决权限,向全校学生宣布处分撤销决定并公布撤销处分公告。

第十九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撤销之前,一律不得评为文明学生。

第二十条  凡借读生因多次(二次以上)违反校规校纪,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已符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一律退回原籍学校。择校生因严重违反校纪而被开除者,所交纳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二O一三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南通大学附属中学

                                         O一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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