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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分工

南通大学附属中学水电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03 10:34:1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大学附属中学用水、用电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校内部门和个人有依法使用水电的权力和维护水电设施安全、节约水电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坏设施、浪费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后勤处是学校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保障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拟订水电管理相关制度。

()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受理部门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

()负责水电计量统计和分析。

()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五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凡在日常教育教学时间之外需用水用电的部门和个人,应向学校后勤处提出申请。

() 部门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处审查备案、校长室批准。

()后勤处根据校长室批示及时提高用水用电保障。

()施工单位需要临时接电、接水,应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学校水电工负责水电接驳工作。

第六条 水电用量计量和收费管理

() 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抄表员应按规定的日期抄表,汇总各建筑单体的水电用量,并根据水电节约情况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

()负责工程施工的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缴纳水电费对水电费未结清的施工单位,财务部门不予结算工程款。

()对校内寄宿生洗浴供水和空调供电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的管理,从技术上督促学生节约水电。

第七条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二)禁止下列危害水电设施及运行的行为:

1.扰乱配电室、水泵房等重要场所的工作和生产秩序;

2.盗窃、破坏或移动、损害水电设施及标志;

3.窃水、窃电行为;

4.向水电管网设施抛掷物体,随意启闭开关和控制阀门,压埋水电管道井盖,利用管线支架或悬挂物品。

()校内变()电室、泵房、表房等水电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维修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负责。

()水电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拟定大修、中修、小修和经常性保养计划,报学校同意后实施。并建立检修和运行记录档案,重要设施设专人负责,每年进行普通检查和修整,保证水电供应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消除事故隐患。严禁违章作业。

()正常情况下,水、电必须保证连续供应。有计划的停水、停电,主管部门以适当的方式提前通知用户。如遇重大安全隐患,水、电供应工作人员可先紧急停供,然后通知主管部门和用户。

第八条 节水节电管理

()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各工作场所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关闭各种电源,气温在-5-30℃之间不开启空调,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在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

()学生处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

()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使用节水设备。

()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四章 违章与处罚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

()未经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并立即停止水电供应,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发出一周内仍未改正或补办手续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未经水电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并按商业价格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在《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发出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前12个月水电用量最高月份的3倍计量收费。在《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发出五日内仍改正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条 公共用户不及时关闭水电设施(包括开着门窗使用空调或人走未关闭空调及照明设施),造成浪费的,向使用管理部门发出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本校的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校外转供水、电、气,若发现,则给予通报批评,停职处理;若是外聘人员,则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对发现或报修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并承担赔偿责任;酿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故意停水停电的,从重处理。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学校水电气的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

()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有功人员;

()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

()水电气管理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通大学附属中学后勤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附属中学后勤处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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